深圳第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深圳第一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总部地址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以深圳市一所中职学校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校际联合、校企合作以及学校与行业协会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不断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条 集团接受深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集团主要职能:
1.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2.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
3.发挥集团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通过就业导向、工学结合等途径,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
4.依托集团下设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
5.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6.通过集团内各学校的多方位衔接沟通和弹性学制的推行,实现同层次、同专业学分互认,推进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7.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
8.开展科研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校企合作。
9.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
10.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成人教育和职业能力训练任务。
11.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12.组织学习和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下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一般由骨干成员担任,经全体成员单位协商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集团的相关事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或常务理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推选常务理事会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集团成员单位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劝其退出集团;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秘书处的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6.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集团成员单位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集团下设各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另行商定。
三个委员会依据专业、教育教学和就业三个方面的分工,主要负责集团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以及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各成员单位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各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权利;
4.各成员单位有主动退出集团的权利。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需在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前十五天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
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4.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定期与不定期地向集团进行捐赠或经费拨入;
5.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违反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2.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活动;
3.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
4.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2.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3.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5.为企业职工子女报考集团成员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惠服务;
6.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
7.为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
2.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
3.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5.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成员学校实施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优惠条件。
企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
2.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3.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
4.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行业协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进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八条 科研院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科研院所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2.组织成员单位人员进行科研课题的开发;
3.优先享有集团内科研项目立项权。
科研院所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优先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
2.优先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技术服务;
3.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利用集团内学校师资、教学场地等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2.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行业内优先培训、鉴定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履行以下义务:
1.优先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2.优先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拨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